[内蒙古发改委开始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举报]5月19日消息,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发布“关于受理虚拟货币‘挖矿’企业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”。公告称,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“十四五”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》部署要求,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,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保障作用,完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问题情况举报渠道,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设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举报平台,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问题信访举报。举报范围包括:1、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(含其他多种隐藏形式“挖矿”企业和主体);2、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、土地、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;3、为从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;4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,从事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业务的企业。
内蒙古发改委: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:金色财经报道,内蒙古发改委发布《关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 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》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《通知》指出:
一、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。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,执行“淘汰类”企业电价,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。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名单,电网公司按照项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,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。
二、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。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,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,禁止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。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。
三、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“挖矿”。根据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相关规定,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,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,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,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。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,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。[2022/1/26 9:15:05]
内蒙古:推动人民币成为俄蒙两国贸易投资主要计价、结算货币:金色财经报道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28日引发《内蒙古自治区“十四五”金融发展与改革规划》,其中指出推动人民币成为与俄、蒙两国贸易投资的主要计价、结算货币,探索建立服务口岸经济的产融一体化金融服务平台,深化区块链等技术应用,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。[2021/9/29 17:14:13]
贵阳市地税局应邀为吉林、内蒙古、河南、广西分享“税收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”:5月10日,贵阳市地税局顾尚伟受邀为吉林、内蒙古、河南、广西四省(区)国税大企业税收管理业务骨干讲授“税收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”。顾尚伟围绕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五个层面进行讲授:
一是大数据及区块链的相关技术、方法、案例和大数据及区块链创新思维;
二是税收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与“供给侧改革”、“放管服”、“新经济转型”之间的关系;
三是人工智能在纳税申报、税收数据分析、税收服务民生上的应用;
四是区块链技术在纳税财务申报及税银一体化上的构想;
五是国家税务总局“金税三期”系统税收数据分析现状、全国各兄弟省份大数据发展现状以及贵阳市大数据综合治税和“税收大数据监测与分析”等大数据创新项目。[2018/5/1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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